(2020)赣0323刑初38号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郁小禹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联 系 人:彭琴 芦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
联系电话:0799-7551827
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古城路。
特此公告。
附: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公益诉讼起诉人: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郁小禹,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62429197505282833,家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芦溪镇高楼村大龙口58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原非法采伐香樟树地点补种15株地径10厘米的香樟树或依法交纳生态修复费9300元修复生态损失。
2.判令被告在本市电视台或《萍乡日报》上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3.本案专家咨询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郁小禹非法采伐香樟树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2020年4月1日履行公告程序。
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郁小禹欲将其岳父易良啟位于高楼村虎形里山场自留山改造为油茶林,在未办理林业相关部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携带自己的柴刀将虎形里自留山上的5株林木砍伐掉,其中三株为樟树。伐倒樟树后,其将树干背回家中,并砍成了柴干存放于柴房。根据芦溪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郁小禹非法砍伐的三株樟树为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损失参考价值为3100元。其修复参考意见为:在原非法采伐香樟树地点补种15株地径10厘米的香樟树或依法交纳生态修复费9300元。被告郁小禹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破坏了国家野生植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二、调解协议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郁小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郁小禹于2021年3月30日之前在江西省芦溪县芦溪镇高楼村补种15株地径10厘米的香樟树;
(二)被告郁小禹于2020年6月1日之前在《江西日报》上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郁小禹于2020年5月28日一次性向公益诉讼起诉人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支付专家咨询费1000元;
(四)由芦溪县人民法院和芦溪县人民检察共同对补种数及成活进行监督检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