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芦溪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芦溪县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0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芦溪县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一级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芦溪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芦溪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以及其他应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审判处理不服本院判决的各类申诉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管理、协调本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管理本院的人员、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结合审判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基本情况
2020年芦溪县人民法院编制人数小计61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57人,包括行政在职人数50人,全部补助事业在职人数7人,部分补助事业在职人数0人,离休人数小计0人,退休人数小计18人,遗属人数1人。
第二部分 芦溪县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0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0年芦溪县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总额为3624.11万元,较上年增88.24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570.9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547.92万元;其他收入982.7万元;上年结转70.47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0年芦溪县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总额为3624.11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2824.1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04.24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586.9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04.6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8.59万元,资本性支出394万元;项目支出80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800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0万元,资本性支出800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3340.1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38.4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7.0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0.7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4.2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9.0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2.5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7.48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586.9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92.2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04.6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6.6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8.59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4.83万元;资本性支出119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02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0年芦溪县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 2570.9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99.42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划分:公共安全支出2287.0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7.0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4.2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2.58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基本支出1770.9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37.11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503.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2.0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5.59万元,项目支出80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800万元,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0万元,资本性支出800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0年部门机关运行费预算804.61万元,比2019年预算增加196.39万元。主要原因:以前年度的维修工程已陆续完成审计,需要在2020年支付款项。
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明确的口径,机关运行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部门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总额127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8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93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6月1日,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
(八)一级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0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一级项目1个,涉及资金800万元,其中:二级项目2个(部门预算中200万元以上的,且进行了绩效评审的项目2个,涉及资金800万元),涉及资金800万元。
(九)“两庭”建设一级项目中各二级项目情况说明(部门本级)
一级项目概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方便群众诉讼,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切实加强法院审判庭、人民法庭“两庭”建设,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场所。同时规范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两庭”建设一级项目。主要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全面、科学、公正、客观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项目总预算为800万元。
1.新建旅游人民法庭二级项目
1)项目概述:①项目名称:芦溪县人民法院旅游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②项目建设地点: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蔡家村武功山公安分局办公楼座向左侧;③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法庭业务用房1栋(三层),总占地面积8亩,建筑占地面积为1103.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14平方米,配套完善供水、供电、排水、消防、绿化、道路等相应的基础设施;④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
2)立项依据:根据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同意芦溪县人民法院旅游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萍武经字[2018]49号)文件。
3)实施主体:芦溪县人民法院。
4)实施方案:采用委托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由中标单位开工建设。
5)实施周期: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6)年度预算安排:400万元。
7)绩效目标和指标:绩效目标:新建旅游人民法庭。绩效指标:指标包括产出指标(数量指标:办公用房建设;质量指标:建设维修、设施完善;时效指标:及时付款;成本指标:房屋建筑物构建及装修、设备购置。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绩效指标: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可持续影响指标:深化司法信息公开)和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当事人满意情况)。
2.新建诉讼服务中心二级项目
1)项目概述:①项目名称:芦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项目;②项目建设地点:芦溪县卢德铭大道;③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芦溪县人民法院原址扩建审判业务用房。
2)立项依据:根据芦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芦府办抄字[2020]217号)文件。
3)实施主体:芦溪县人民法院。
4)实施方案:截至2020年6月1日,该项目正在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5)实施周期: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6)年度预算安排:400万元。
7)绩效目标和指标:绩效目标:新建诉讼服务中心。绩效指标:指标包括产出指标(数量指标:办公用房建设;质量指标:建设维修、设施完善;时效指标:及时付款;成本指标:房屋建筑物构建及装修、设备购置。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绩效指标: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可持续影响指标:深化司法信息公开)和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当事人满意情况)。
二、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芦溪县人民法院"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13 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
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上年减少5.8万元, 主要原因是:2020年度经费来源为其他资金。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万元,比上年减少37万元, 主要原因是:2020年度部分经费来源为其他资金。
第三部分 芦溪县人民法院2020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一级项目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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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19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顶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缴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缴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原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